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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434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栋,男,系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丁树明审判员  关辅杰审判员  刘乃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