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同军、黄俊英与四川嘉信商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军,黄俊英,四川嘉信商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93号原告:张同军,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黄俊英,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隆春,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嘉信商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毛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缨,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同军、黄俊英诉被告四川嘉信商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张同军、黄俊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同军、黄俊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军、黄俊英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唐诗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