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正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甘家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李正勇,甘家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8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洗马南路西侧。主要负责人:张强刚,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辉,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勇,男,1972年5月3日,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乔华,湖南湘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家国,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云溪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正勇、甘家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3民初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财险云溪支公司以其与李正勇、甘家国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平安财险云溪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正勇64859.37元,直接向甘家国支付7337元,合计72196.37元。三方当事人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安财产云溪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正勇、甘家国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峰审判员 李 芬审判员 朱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汛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