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张超、梅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张超,梅强,刘厚铜,余振勇,张宇鹏,朱俊宝,陈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3刑初38号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李某1,男,1960年3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小学文化,渔民,住会昌县。被害人李某2,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高中文化,渔民,住会昌县文武坝镇水西路79号附1。被害人李某3,又名李某4,男,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初中文化,渔民,住会昌县。被告人张超,男,1994年11月7日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初中文化,会昌县翔龙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会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梅强,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高中文化,会昌县翔龙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会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厚铜,曾用名刘厚童,男,1996年12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高中文化,会昌县翔龙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住会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余振勇,男,1997年8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高中文化,会昌县翔龙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会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宇鹏,男,1996年11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初中文化,会昌县翔龙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现住会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朱俊宝,曾用名朱进宝,男,1994年11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会昌县翔龙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现住会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炜,曾用名陈永远,男,1997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初中文化,会昌县翔龙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会昌县,现住会昌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振勇、张宇鹏、张超、朱俊宝、刘厚铜、陈炜、梅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振勇、张宇鹏、张超、朱俊宝、刘厚铜、陈炜、梅强、被害人李某1、李某4、李某2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凌晨,被害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以及渔民李某5、李某6驾驶渔船在会昌县文武坝镇龙光宝塔塔脚下河里网鱼被承包该河段的会昌县翔龙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护渔队发现,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李某1、李某2、李某3以及渔民李某5、李某6上岸到护渔队位于龙光宝塔附近的宿舍理论,期间被害人李某1与被告人余振勇发生冲突,被告人余振勇用拳头将李某1打倒在地,被告人张宇鹏也上前用脚踹了李某1一脚。随后被告人张超、刘厚铜、陈炜、朱俊宝、梅强等人手持橡胶棍、木棍等工具上前对被害人李某1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李某1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会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1、李某2、李某3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渔民李某5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七被告人所在公司会昌县翔龙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李某1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03500元,赔偿李某2医药费等费用共计94300元,赔偿李某3医药费等费用共计80000元,赔偿渔民李某5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7600元,并已取得了各被害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张宇鹏、余振勇、陈炜、朱俊宝于2016年12月14日主动到会昌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12月15日侦查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刘厚铜,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刘厚铜到会昌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梅强、张超被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乘警支队的乘警在南昌火车站抓获归案,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22日临时寄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南昌看守所。上述事实,七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木棍一根、橡胶棍三根,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违法查询记录、申请书、谅解书,被害人李某4、李某2、李某1陈述,证人李某5、李某6、王某、温某、肖某、赖某1、钟某、赖某2证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活体检验法医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振勇、张宇鹏、张超、朱俊宝、刘厚铜、陈炜、梅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七被告人在与渔民发生冲突前均自发携带橡胶棍、木棍等工具,案发时均实施了殴打被害人身体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在共同犯罪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七被告人所在公司赔偿了三被害人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振勇、张宇鹏、朱俊宝、陈炜案发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厚铜案发后被侦查机关网上追逃,于2017年1月12日主动到会昌县公安局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梅强、张超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系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梅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厚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余振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张宇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朱俊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陈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婷人民陪审员 彭会发人民陪审员 余金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钟丽洁书 记 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