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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常淑芹、王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淑芹,王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12号申请执行人常淑芹,女,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华平,男,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常淑芹与被执行人王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华平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常淑芹共计15261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16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