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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文峰、梧州尚美宝石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峰,梧州尚美宝石工艺品有限公司,莫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峰,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梧州尚美宝石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工业园区星和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唐晓燕。被执行人莫华昌,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赵文峰与梧州尚美宝石工艺品有限公司、莫华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梧州尚美宝石工艺品有限公司、莫华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405执1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发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