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柏武申请李柏付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武,李柏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李柏武,男。被执行人:李柏付,男。申请执行人李柏武与被执行人李柏付人格权纠纷一案,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李柏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柏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代理审判员 胡 芳代理审���员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