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杭、方连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杭,方连新,方连高,杨文鸯,王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徐杭,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方连新,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方连高,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杨文鸯,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小青,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徐杭与被执行人方连新、方连高、杨文鸯、王小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方连新、方连高、杨文鸯、王小青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杭8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方连新、方连高、杨文鸯、王小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方连新、方连高、杨文鸯、王小青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方连新、杨文鸯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金胜花苑一区29号的不动产,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方连高、王小青名下有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方连新、方连高、杨文鸯、王小青名下有汽车;发现被执行人方连新、方连高、王小青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并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杨文鸯名下有存款,并于2017年7月20日划拨到款12928.88元;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5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