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全昌与李玉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昌,李玉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855号原告:王全昌(曾用名:王权昌),男,生于1967年7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杰锋,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梅,女,生于1982年1月30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永清,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全昌与被告李玉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全昌于2017年6月2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王全昌负担。审判员 陈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