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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6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公司、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公司,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元光北路兴达楼B幢6楼。法定代表人:张孟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中,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婧婷,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工业开发区南二路。法定代表人:牟嘉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树林,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公司因与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分公司与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仅涉及对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分公司已产生的罚款、罚金的损失,未包含其他损失。故应对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分公司主张的损失进一步审理查明。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39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6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史 洁审判员 仇 静审判员 侯文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