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商初字第19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泰悦轻纺绣品有限公司、高密市雁山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泰悦轻纺绣品有限公司,高密市雁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921-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冬根。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泰悦轻纺绣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雁山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高密市雁山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泰悦轻纺绣品有限公司、申请人王冬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高商初字第192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王冬根名下的房屋。现(2015)高法商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王冬根不承担责任。现申请人王冬根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王冬根所有的位于绍兴市金柯桥大道1227号钻石大厦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乐审 判 员 张勤昱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初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