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与平舆县奥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任松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平舆县奥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任松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301号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锦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学中,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崔潇,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平舆县奥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惠城二路北1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任松山,该公司经理。被告任松山,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奥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任松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下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投融资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没有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