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换芹与李海彬、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换芹,李海彬,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059号原告:王换芹。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彬。被告:田霞。王换芹与李海彬、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换芹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换芹撤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王换芹负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