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换芹与李海彬、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换芹,李海彬,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059号原告:王换芹。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彬。被告:田霞。王换芹与李海彬、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换芹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换芹撤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403元,由王换芹负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