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维云申请执行肖利、肖声银、付道芬婚姻家庭纠纷8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维云,肖利,肖声银,付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89号申请执行人田维云,男,汉族,1990年12月15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肖利,女,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肖声银,男,汉族,1955年5月15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付道芬,女,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四川省盐源县人,现住盐源县。田维云申请执行肖利、肖声银、付道芬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我院(2016)川3423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利、肖声银、付道芬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田维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田维云与肖利、肖声银、付道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川3423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元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