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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严小军申请执行贾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小军,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严小军,男,住四川省中江县普兴镇静安村。被执行人:贾勇,男,户籍地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横山镇向竹村,现住遂宁市船山区明月路海琪明月花园小区。本院在执行严小军与贾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银行、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庾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