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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1899赵明兵与孙李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兵,孙李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1899号原告:赵明兵,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被告:孙李原,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洪县。原告赵明兵与被告孙李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6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赵明兵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明兵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收25元,退还原告赵明兵12.5元。审 判 长  胡 坤代理审判员  史兆全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