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通榆县绿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张伟 贾利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榆县绿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张伟,贾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通榆县绿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芬被执行人张伟,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通榆县.被执行人贾利君,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通榆县.本院在执行通榆县绿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张伟贾利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16)吉0822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力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林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