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阿坝金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少平典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坝金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金少平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239号原告:阿坝金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茂县凤仪镇东大街。法定代表人:蒋志强,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代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金少平,男,生于1966年5月9日,回族,住四川省茂县。原告阿坝金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少平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阿坝金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坝金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坝金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70.00元,由原告阿坝金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应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