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奎俊、乔淑清诉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撤销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俊,乔淑清,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03行初16号原告刘奎俊,男,汉族,1951年11月9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原告乔淑清,女,汉族,1951年3月16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于荔欣,区长。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晓波,主任。原告刘奎俊、乔淑清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被告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撤销行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方(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6年6月21日给被告方送达了原告在自家宅基地内所建的2007年后所建的房屋将强拆的通知。(这种房屋在原告所住的18#地拆迁范围内有成千上万间,都没有强拆),现在让我强拆,我感到不服。被告方于6月22日下午有组织、有预谋地先到没拆迁的史某某家进行强拆,当时我所看到的有铲车3台、小汽车几十台,有特警和被告方各类人员200余人,把史家推完后,就到我家,我当时与老伴都在家里,被告方强行进入院内,并威胁我说,你不签合同就推了,推了以后就什么也不给了,只有一条把拆迁合同签了,才能给点等等的话。当时为了保全生命和财产就签了协议合同,并把什么证件都要去了,这时被告才把人撤走,被告方这种作法完全违背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现在我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能按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把原告与被告方所签定的合同撤销。因为在这种强大的行政手段的巨大压力下所签定的合同,不是原告真实意思。综上,诉请如下:一、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处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6月22日所签定的《吉林省城市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协议书》(编号1912)予以撤销;二、把我交给被告的房产证、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房屋买卖契约书等文件全部退还原告。三、判决被告承担由于诉讼和22日当天被告方用暴力手段强行破门而入进入原告院内、屋内,把院内所种植的豆角、葡萄毁坏的损失。其中锁头30元、锁链10元、豆角36棵36元、葡萄20元、诉讼费初定50元(诉讼完成再算)、打字15元、复印20元,总计:壹佰捌拾壹元整,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即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不同主体作出的不同性质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对不同主体作出的不同性质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和裁判规则均不相同,因此不宜在一案中解决。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oz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loz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之规定,对原告进行了释明,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请及被告。综上,原告刘奎俊、乔淑清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奎俊、乔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新玲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人民陪审员 宋顺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晨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