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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州成达铝业有限公司与武义奥捷汽配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成达铝业有限公司,武义奥捷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3民初5080号原告:徐州成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孟家沟第二工业园3号。法定代表人:程李,该公司经理。被告:武义奥捷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孵化小区。法定代表人:彭丽,该公司经理。原告徐州成达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达公司)与被告武义奥捷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捷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7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达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程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捷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货款138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销售铝业制品,从2015年至2016年为被告供货,而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3800元。被告奥捷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原告成达公司和被告奥捷公司签订一份铝业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卖给被告清渣剂,2300元/吨(不含税);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企业标准验收,生产后6个工作日内如不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产品合格;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付款,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分6次出卖给被告清渣剂18吨,计货款41400元。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7600元,尚欠13800元。本院认为,2015年8月1日原告成达公司和被告奥捷公司签订的买卖铝业制品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卖了货物,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原告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义奥捷汽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成达铝业有限公司货款13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45元,由被告武义奥捷汽配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涛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纵瑞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