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王永江,经理。上诉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4民初2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土石方工程合同书》没有上诉人的签章,仅有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平洛社区安置房工程项目部印章。项目部既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又没有《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没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系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应作为认定双方法律关系及确定管辖的证据,应为无效合同。本案只能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作为原告,依据2014年1月17日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平洛社区安置房工程项目部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28座楼的土石方��程交付原告施工。至2017年1月23日结算,被告共应支付工程款7262405.26元,后陆续支付4262405.26元,现仍欠原告工程款30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依据章丘市东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平阴分公司诉求及提供的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平洛社区安置房工程项目部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土石方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属于实体审查的��畴;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亓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