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5执恢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化县工业物资贸易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化县工业物资贸易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恢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化县工业物资贸易中心,住所地:宣化区.法定代表人王仲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化县工业物资贸易中心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撤销执行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宣县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建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