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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永选与苏平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选,苏平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130号原告:王永选,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苏平安,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此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王永选与被告苏平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永宁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退还原告王永宁25元。审 判 长  路继荣人民陪审员  王生俊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雨蒙书 记 员  王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