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永选与苏平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选,苏平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3130号原告:王永选,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苏平安,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此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王永选与被告苏平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永宁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退还原告王永宁25元。审 判 长 路继荣人民陪审员 王生俊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雨蒙书 记 员 王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