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保军与孙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军,孙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976号 原告刘保军,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孙浩,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军与被告孙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军撤回对被告孙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刘保军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