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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保军与孙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军,孙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976号 原告刘保军,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孙浩,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军与被告孙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保军撤回对被告孙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刘保军负担。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