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国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国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805号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姚志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航,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孙国涛,男,住长春市。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选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吉林省文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彦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佳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