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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执字第1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子超申请执行赵菲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超,赵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昔执字第1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子超,昔阳县乐平镇人。被执行人赵菲菲,昔阳县大寨镇人。关于赵子超申请执行赵菲菲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因已划拨被执行人的账户存款,该案现已执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菲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昔阳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春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