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月军、张华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军,张华中,许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494号申请执行人刘月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华中,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许锋宝,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刘月军与张华中、许锋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贵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