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树成与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成,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157号原告刘树成,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林,男,49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刘树成与被告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树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树成负担。审判员 青格 乐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吉日木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