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皆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皆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300号申请人皆某被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皆某申请执行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云0422民初5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马某于2016年11月1日一次性归还原告皆某借款本金7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下落不明,执行通知书由其亲属代收。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某的下落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皆某申请执行马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云0422执300号一案终结���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易继英审判员 杜跃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