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焦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2476号焦焦、杨伟斌:你与申请执行人巩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焦焦、杨伟斌立即偿还巩辉辉借款本金2604000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84000元及逾期罚息、违约金949592元(自2016年8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及律师费2500元;(2)巩辉辉就被执行人焦焦、杨伟斌提供的位于(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就被执行人焦焦、杨伟斌提供的位于(合肥市房权证中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负担受理费36382元、执行费39301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