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辅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正表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辅军,杨正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4219号申请执行人张辅军,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杨正表,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军。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19717号原告张辅军与被告杨正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正表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辅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197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国审判员 谈晓峰审判员 周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