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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余婕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余婕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18号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平区梁山街道八角村,组织机构代码75305271-0。法定代表人欧龙贵,董事长。被申请人余婕,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区。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婕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渝0288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余婕的财产。现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诉讼案件已审结(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查封被申请人余婕的部分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诉讼已审结,申请人重庆市华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撤回诉讼,其申请解除原查封的部分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余婕名下的坐落于梁平县双桂街道丹桂大道预售房屋予以解除保全。二、对被申请人余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的卡号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艾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