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树洋、李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380号请执行人孙树洋,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请执行人李秀珍,女,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市民,住昌黎县。执行人 曹跃成,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市民,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执行孙树洋、李秀珍与曹跃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跃成名下在昌黎县八里庄村西205国道东(兴达小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跃成名下在昌黎县八里庄村西205国道东(兴达小区)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昌黎房权证昌黎镇字第××号,面积104.13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程玉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邱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