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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金风敏与朱玉山、朱玉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风敏,朱玉山,朱玉奇,欧阳保山,李清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227号原告:金风敏,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朱玉山,男,67岁,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朱玉奇,男,195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欧阳保山,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清顺,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金风敏诉被告朱玉山、朱玉奇、欧阳保山、李清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风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风敏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风敏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风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金风敏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