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素珍与被执行人邵学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素珍,邵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申素珍,女。被执行人:邵学东,男。申请执行人申素珍与被执行人邵学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5月18日申素珍与邵学东达成和解,申素珍书面表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执行费120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14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