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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素珍与被执行人邵学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素珍,邵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申素珍,女。被执行人:邵学东,男。申请执行人申素珍与被执行人邵学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5月18日申素珍与邵学东达成和解,申素珍书面表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执行费1203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14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