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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海光与丁勇武、谢美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光,丁勇武,谢美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038号原告:王海光,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丁勇武,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谢美斯,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王海光与被告丁勇武、谢美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海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海光负担。审 判 员 梅旺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楼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