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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阮祥红与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红,龚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230号原告:阮祥红,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龚建明,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阮祥红诉被告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阮祥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阮祥红负担。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