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阮祥红与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祥红,龚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230号原告:阮祥红,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龚建明,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阮祥红诉被告龚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阮祥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祥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阮祥红负担。审 判 员 吴新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雨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