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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国营滦平县原种场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营滦平县原种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29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国营滦平县原种场,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王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韩东亚,职务经理。上诉人国营滦平县原种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4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国营滦平县原种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判令一审法院予以立案审理。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方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原系上诉人职工,后因职工安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于2004年8月23日签订一协议,上诉人将土地分配给被上诉人耕种,视为工资等待遇,所签订协议履行到被上诉人退休为止。被上诉人于2011年11月退休后又经营一年,即到2013年底交回土地,2014年10月被上诉人又强行占有协议项下土地,还部分转租给他人,被上诉人拒不返还土地。现在双方已经成为平等主体。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当然要依民法解决,涉及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上诉人诉至一审法院依法裁决,并无不当,不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被上诉人已经退休,原合同履行终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现上诉人为维护自己合法益,依法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盼!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该案起诉的案由是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4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宜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