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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敏杰与曹钢、曹弟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敏杰,曹钢,曹弟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571号原告宋敏杰,男,1987年9月10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山,西安市长安区细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曙光,西安市长安区细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钢,男,1977年11月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曹弟娃(曾用名XX龙),男,1969年4月8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敏杰诉被告曹钢、曹弟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敏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敏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敏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宋敏杰已预交,予以返还。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