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国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361号原告:李国让,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南干道紫荆花园商务大厦。原告李国让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让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彩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