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504号之一原告:袁某,女,1990年4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乡宁县昌宁镇西廒村村民。被告:李某,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村民。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袁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某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审判长 韩东亮审判员 陈跃奎审判员 郭俊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