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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四诉被告魏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魏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266号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唐兴。被告:魏宏。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四诉被告魏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3日以其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1元,减半收取3465.5元,由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庆阳恒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465.5元。审判员  任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