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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与郝刚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郝刚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42号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原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唐芙蓉园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西路90号曲江芙蓉坊六号楼一二层。负责人严璐,系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郝刚泽,男,汉族,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县。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原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唐芙蓉园支行)与被执行人郝刚泽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2012)西雁证经字第83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西雁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郝刚泽未按指定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原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唐芙蓉园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刚泽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13幢11403室房屋一套(房屋权属证号1150102021-21-1-13-11403~2);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刚泽名下车牌号为陕A×××××、陕K×××××车辆各一辆。嗣后,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原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唐芙蓉园支行)以被执行人郝刚泽已足额支付完毕案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原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唐芙蓉园支行)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支行(原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唐芙蓉园支行)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恢442号案执行完毕。解除对被执行人郝刚泽(身份证号:)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89号13幢11403室房屋一套(房屋权属证1150102021-21-1-13-11403~2)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郝刚泽(身份证号:)名下车牌号为陕A×××××、陕K×××××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