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刚诉遂宁市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刚,遂宁市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679号原告:罗刚,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4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紫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525号东楼2单元14号。法定代表人:向阳。本案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刚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罗刚负担。审判员 邓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