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诉被告魏春臣、杨春艳、魏武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魏春臣,杨春艳,魏武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580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被告:魏春臣。被告:杨春艳。被告:魏武清。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诉被告魏春臣、杨春艳、魏武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27元,减半收取8914元,由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卧里屯支行承担。审 判 员 杨旭昕人民陪审员 黄雪杰人民陪审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永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