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顺高木业有限公司与熊云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顺高木业有限公司,熊云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693号原告:佛山市高明顺高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长岗路37号。法定代表人:曾彩红。委托代理人:梁兆镛(公民代理),男,1948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丹(公民代理),女,1992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系该司职员。被告:熊云斌,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委托代理人:范金荣,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顺高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云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高明顺高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顺高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顺高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9元,减半收取964.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顺高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