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如则·吾拉依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则·吾拉依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81号被执行人:如则·吾拉依木,男,1985年8月7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如则·吾拉依木罚金一案,执行依据:(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8日、3月9日发函至被执行人的户籍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经本院在广州市的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调查,同时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除了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525.44元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如则·吾拉依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如则·吾拉依木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案经执行,除了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525.44元上缴国库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如则·吾拉依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4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万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