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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谷颖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谷颖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364号原告:湖南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法定代表人:王艳。委托代理人:郑周全,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日阳,湖南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颖娟,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湖南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谷颖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嘉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