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财保75号申请人: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广武,职务:经理。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龙福,职务:董事长。地址:黑龙江省富裕县。申请人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裕县支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1,120,000.00元资金部分进行保全。担保人孙富英以其在齐齐哈尔市铁峰区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富裕县支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1,120,000.00元资金部分。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大庆派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闫金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