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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6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特15号申请人石丽艳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丽艳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6民特15号申请人:石丽艳,女。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石丽艳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石丽艳称,其与石利军系同胞兄妹关系,石利军与宋萍为夫妻关系。2013年7月,石利军因车祸致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石利军之妻宋萍成为石利军的监护人。因不堪生活重负和精神压力,宋萍于2017年4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维护石利军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变更申请人石丽艳为石利军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石利军与宋萍于2011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1日生育一女石昕琳。石利军于2013年7月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后未能痊愈,构成二级伤残(大脑受损),至今未能恢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作为石利军监护人的宋萍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石利军父母已逝世,其与宋萍的婚生女儿石昕琳尚未成年,石丽艳是石利军除妻子、女儿外唯一的同胞妹妹。本院认为,石利军因交通事故致残,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妻宋萍(原监护人)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现石利军之胞妹石丽艳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石利军的监护人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能更好地维护石利军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石利军的监护人变更为石丽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欧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郭贵友 来源: